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7370号
原告: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78号。
法定代表人:**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牛街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