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某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7370号 原告: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78号。 法定代表人:**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牛街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仕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