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升南通石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2民初2519号
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145号(水利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升南通石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升南通石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421079.2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升南通石材产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1079.2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间,不得有对被保全财产采取转让、设定抵押、转移及其他可能影响保全效力的行为。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钟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