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437号
申请人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如皋支行(账号为51×××00)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300000.00元,实际冻结到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