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130号
申请人:刘翚,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陈玉荣,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45号(水利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郭载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翚与被申请人***、陈玉荣、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刘翚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玉荣、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刘翚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玉荣、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翚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凯卫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