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刘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1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翚,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东路8号7幢4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45号(水利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郭载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5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王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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