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655某某与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忠,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45号(水利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郭载良。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