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2民初400号
原告: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原告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夕坤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居海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