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保46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荣阳天盛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宝源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1312909G。
法定代表人:何长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三河市李旗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63424303B。
法定代表人:葛春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津0112民初6925号民事裁定作出(2019)津0112执保46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账号:17×××04)存款310000元。(2019)津0112民初6925号案件判决后,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并申请法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账号:17×××04)存款31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丽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