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8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亿和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
法定代表人:葛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亿和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江苏亿和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案外人光环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转账1958万元、于2018年2月5日向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转账500万元。上述转账是否与案涉借款合同相关,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亿和影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