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1243号
原告:山东佳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堂,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葛春明。
山东佳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佳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佳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佳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申请费3745元,均由山东佳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