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荣阳天盛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461号
申请人:天津市荣阳天盛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宝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131290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三河市李旗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6342430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荣阳天盛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6100元的财产;
二、期限自2019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