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某某、长春市万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23民初32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1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春市万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5-1(G-1)幢122号房。
法定代表人:于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21号综合***大厦一层、二层201室。
负责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万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3.48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