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324号
原告:沈阳惠禹天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8-21号(1-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惠禹天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惠禹天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惠禹天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惠禹天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惠禹天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