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11民初221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新华营业厅,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MAOTRNFQ1H。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94166970XY。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新华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联通公司返还手机号注销钱款7005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至9月份原告共两次去新华联通公司营业厅注销了三个手机号。131××××****注销话费:32800元、131××××****注销话费:24000元、186××××****注销话费:13250元。合计:70050元人民币。联通公司告知返钱只能以微信原路返回方式返钱至原告银行卡上,但至今原告未收到退还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之规定,抚顺市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