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民初85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男,1941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营养费1,100.00元、护理费1,647.69元、误工费1,647.69元、交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9日17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治安村一组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家前路段,与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维修作业的***放置在道路上的网线相刮。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被卷起的网线将路边行人***、***刮倒,造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撤离现场,伤者前往医院治疗。经东丰县医院诊断原告受伤为:右颞部头皮挫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共计住院4天,出院医嘱为:休息一周等。经东丰县医院诊断另案原告受伤为:左顶部头皮血肿、左额部、**皮肤擦伤、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肩背部软组织挫伤、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等,共计住院4天,出院医嘱为:休息一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就事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之规定,抚顺市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故贵院不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之规定,抚顺市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