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宇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727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上海市人,居民,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盐城市人,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第三人:江苏通宇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沂市北锡新高新区珠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大勇

人民陪审员  陈秀才

人民陪审员  王惠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