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宇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新沂市某某磨具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宇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沂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某某物流江苏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前、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1民初9129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宇,该行职工。
被告:新沂市**磨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开发区新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通宇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无锡-新沂工业园珠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神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前暨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物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岷江路东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暨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告新沂市**磨具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宇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沂市**食品有限公司、**物流江苏有限公司、**、***、**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71元,由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舒 瀚
人民陪审员 王 侠
人民陪审员 孙丽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