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同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3030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同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14层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464026X5。 法定代表人高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同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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