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3030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同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14层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464026X5。
法定代表人高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同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