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东区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937号

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火炬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75089819。

法定代理表人:赵中华,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曾用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祝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杰。

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在答辩期内被告***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

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789571.94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到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祝南村、后屯村标段工程中标人,2016年6月30日华通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签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祝南标段、后屯村标段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1386658元和958878元。合同签订后,华通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并于2016年8月28日竣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2017年5月15日经邢台市审计局开发区办事处审计,并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最终确定祝南村标2077823元。***政府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有789571.94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主张工程款,但是一直推脱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后屯村标段及祝南村标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16.1.6项中约定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为向邢台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针对争议解决的机构已有明确约定,因此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