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财保12号
申请人: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王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耿生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火炬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账号:13×××88)中的银行存款675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发区支行(账号:13×××88)中的银行存款67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95元,由申请人宁晋县宇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申胜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段阿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