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102民初3482号
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业,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庆裕胡同**。
法定代表人:尹立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亮,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与被告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被告东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费用共计291.2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损失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项目经招投标后,就第一标段(实际为1、4、6)原告与被告2019年11月8日签订了《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项目承包合同》,实际面积为347655.2平方米,2020年初,被告就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暂定费用为700万元(1、2、3、4、5、6标,实际面积668563.5平方米),其中347655.2平方米即1、4、6标,每年费用为364万元,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推脱给付,于2020年10月28日给付72.8万元,拖欠原告费用291.2万元,特依法诉至贵院。
被告东园公司辩称,原告认为按合同给付,但是原告主张的比较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原告中标被告衡水市植物园养护项目,中标价:费率97.5%[养护费用以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面积为基础,按照国家,河北省、衡水市规定的定额计取,优先适用的顺序如下:衡水市相关定额、河北省相关定额、国家相关定额]。中标范围:对植物园区内约73万平方米(以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面积为准)内的二标段范围内所有植物进行绿化养护。养护服务期:1年。质量要求:合格。2019年11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项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2、施工地点:衡水植物园内;3、承包方式:总包,不得分包;4、工程量:对衡水植物园内约73万平方米(已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面积为准)内的二标段内所有绿植进行绿化养护,实际养护范围以与甲方最终协定平面位置图为准(详见附件一),实际养护面积以竣工结算审计后的实际面积为准。二、承包价款与付款方式:1、承包价格:费率97.5%(面积以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面积为基础,按照国家,河北省、衡水市规定的定额计取,优先适用的顺序如下:衡水市相关定额、河北省相关定额、国家相关定额。)2、付款方式:(1)以实际养护面积据实结算(面积以经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面积为基础)。(2)须经甲方聘请的专家和相关部门验收后,依据验收所达到的养护相应标准支付每月相应养护费用。若累计三次不合格,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做清场处理。(3)验收合格后,次月支付至上月养护费用的70%到乙方指定账户,剩余30%待最终审计后结算,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按时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文件而引发的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三、工程质量与工期:1、养护标准:要求达到《CJJ/T287-2018园林绿化养护标准》一级养护管理标准;2、工期要求:合同期限1年,以甲方书面通知的实际进场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进场养护通知,即进场施工。2020年6月,被告编制《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四章考核办法,第十五条东园公司组织桃城区住建局、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由桃城区住建局委派人员及养护专业人员组成)、监理单位、养护单位每月月底进行养护管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乔木生长量、成活率,灌木、花卉及草坪覆盖率等。其他时间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为绿化养护措施。抽查得分纳入定期考核结果,计算方式采用:定期考核得分之和+抽查考核得分后的平均值。抽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占比60%,养护管理措施考核占比30%,其他考核占比10%。检查内容及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养护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东园公司组织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由桃城区住建局委派人员及养护专业人员组成)、桃城区审计局、监理单位、养护单位对养护内容进行最终考核及最终认量。受“疫情”等因素影响,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养护期考核于7月进行。7月后养护期考核仍按照本办法规定每月月底执行。第五章养护费用支付,第十六条考核得分与养护费用挂钩。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含90分),东园公司按本方案约定支付进度费用;60至90分者,仅支付应付进度款的30%,用于农民工工资及部分物料成本,并限期整改,该月剩余进度款于整改至合格后支付完毕;连续三个月低于60分,养护队伍退场。年均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含90分),东园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养护费用;低于90分者,按每低1分按年度承包费用的1%扣减支付。第十七条养护费用支付流程,每月考核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养护单位上报本月养护费用支付申请;东园公司审核上报金额及费用组成是否符合现场考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养护单位修订后,由东园公司上报桃城区住建局;经桃城区住建局签认养护费用支付申请;东园公司接到桃城区住建局同意意见后,方可支付上月养护费用。第十八条养护费用支付,因养护合同中约定:养护面积以竣工结算审计后的实际面积为基础,按照衡水市相关定额、河北省相关定额、国家相关定额计取养护费用。为了保障现场养护质量、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暂按本项目施工单位(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报预算中养护费用作为付费依据,按月支付进度款。预算中养护费用约为1078万元,根据实际完工面积对应养护面积计算,暂按700万元作为进度款支付基数,结合考核结果及支付比例,确定每月进度款具体金额。东园公司根据桃城区住建局确认的养护费用支付依据,向养护单位支付当月养护费用的60%(即:预算金额/12*60%),作为养护进度款;剩余40%养护费在年终考核后,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结果扣减对应养护费用后支付完毕。养护面积以经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面积为基础,年度最终养护费用以桃城区审计局审定结果为主。
2020年6月15日,被告向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关于申请批复《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考核办法》的报告,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6月28日回复被告,主要内容为同意按照《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考核办法》对养护单位实施考核、评分,并遵照其中的付费流程、定价流程进行付费。请东园公司认真做好核算及监督工作,明确养护标准,确保该养护费包含在5.5亿的植物园建安工程费概算金额中,且以区财政局财评及区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202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72.8万元。
2021年1月13日,被告向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关于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费用支付申请-养护考核工作报告》一份,主要内容为:1、2020年12月30日我司邀请三位园林专家参加养护考核工作对接会(后附会议纪要,详见附件2),会议介绍了衡水植物园的建设情况及养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队考核办法及考核打分表进行了讨论,听取专家意见,完善考核流程。2、现场考核工作于2020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根据三位专家的评分,计算平均得分一标段94分,二标段94.3分。3、根据《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考核办法》第十六条:“90分以上的(含90分),应支付进度款的60%。上次考核整改合格剩余进度款,此次付款一并支付”,故本次应支付一标段养护费用约145.6万元(72.8万元+72.8≈145.6万元),二标段养护费用约134.4万元(67.2万元+67.2≈134.4万元),共计280万元(养护费用详细计算方式见附件3)。根据SPV公司目前财务状况,为了保障年底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本次支付进度款:一标段72.8万元,二标段67.2万元,共计140万元。附件4:1、确定两标段养护总费用(1)根据《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考核办法》十八条【养护费用支付】可知:预算中养护费用约为1078万元,根据实际完工面积对应养护面积计算,暂按700万元作为进度款支付基数,综合考核结果及支付比例,确定每月进度款具体金额。(2)根据《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考核办法》附件一【标段划分图】可知:一标段养护总面积约347655.2㎡;二标段养护总面积320908.3㎡(不含未完成施工部分),养护面积共计668563.5㎡。(3)按照面积比例计算两标段养护费用基数:一标段:347655.2÷668563.5×700万元≈364万元,二标段320908.3÷668563.5×700万元≈336万元。2、根据《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含90分),东园公司按本方案约定支付进度费用;60至90分者,仅支付应付进度款的30%,用于农民工工资及部分物料成本,并限期整改,该月剩余进度款于整改至合格后支付完毕”。故本次应支付一标段四个月(2020年7月9日-2020年11月8日)养护费用约72.8万元(364万元÷12×60%×4≈72.8万元);二标段四个月(2020年7月9日-2020年11月8日)养护费用约67.2万元(336万元÷12×60%×4≈67.2万元),合计140万元。另外,上次考核暂扣的30%进度款对应整改内容已整改完毕,应予以支付:一标段八个月(2019年11月8日-2020年7月8日)已付72.8万元,本次应付养护费用月72.8万元(364万元÷12×60%×8-72.8≈72.8万元);二标段八个月(2019年11月8日-2020年7月8日)已付67.2万元,本次应付养护费用约67.2万元(336万元÷12×60%×8-67.2≈67.2万元),合计140万元。以上两项共计应支付一标段养护费145.6万元,二标段养护费134.4万元,共计280万元。
现涉案绿化养护工作已完成并已验收,出具了由养护单位(原告)、监理单位(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被告)、实施机构(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方盖章确认的《绿化养护验收确认单》,项目名称:衡水植物园景观工程,建设单位: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养护第三方: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绿化养护验收情况:1、确认完成的养护内容:植物园一、四、六标段所有乔灌木的养护;2、确认养护工作时间:合同期一年(已到期);3、绿化养护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合格。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组织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亦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中标被告承建的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项目后,与被告签订了《衡水市植物园绿化养护项目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现涉案绿化养护工作已完工,并经过了养护单位(原告)、监理单位(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被告)、实施机构(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方验收,四方盖章出具了《绿化养护验收确认单》,可以认定原告已按养护项目承包合同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在《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四章考核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东园公司组织桃城区住建局、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由桃城区住建局委派人员及养护专业人员组成)、监理单位、养护单位每月月底进行养护管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乔木生长量、成活率,灌木、花卉及草坪覆盖率等。其他时间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为绿化养护措施。抽查得分纳入定期考核结果,计算方式采用:定期考核得分之和+抽查考核得分后的平均值。抽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占比60%,养护管理措施考核占比30%,其他考核占比10%。检查内容及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养护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东园公司组织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由桃城区住建局委派人员及养护专业人员组成)、桃城区审计局、监理单位、养护单位对养护内容进行最终考核及最终认量。养护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原告庭审中称,实际交接日为2021年2月底,但被告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认量,最终造成被告迟延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已属违约。
关于被告应向原告付款的数额问题。根据被告2021年1月13日向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关于衡水植物园绿化养护费用支付申请-养护考核工作报告》中的附件4,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总款项应为364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款项72.8万元,剩余款项为291.2万元。该金额,系被告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金额,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涉案项目已完工并已验收,由于被告未能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认量,造成被告迟延向原告支付价款。现原告主张支付价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对于被告所称,现场还有遗留问题,还没有完全结束,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所称,剩余进度款需在审计局审定结果出具以后方可支付的问题,涉案项目已完工并已验收,已具备付款条件。但被告未能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认量,造成被告迟延向原告支付价款。原、被告双方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均应遵循市场规则,被告以未经审计长期拖延付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故对被告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如最终审计结果与被告实际给付金额不一致,被告可与原告另行协商解决。
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5月24日),以291.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绿化养护费用29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9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大维
书 记 员  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