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西梁庄村。
法定代表人:*中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与***、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牛晓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乔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