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西梁庄村。
法定代表人:*中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与***、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牛晓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乔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