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魏根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8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4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根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间市。

一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6号。

负责人:张伟成,党委书记。

一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18号。

负责人:李立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根升、陆磊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一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一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1.我公司未与被申请人魏根升发生直接合同关系。被申请人魏根升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陆磊。根据合同相对性,魏根升与陆磊之间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对此,魏根升在控告陆磊涉嫌诈骗一案中,魏根升报案称陆磊承包了案涉工程后,因陆磊没有资金找到魏根升合作,魏根升负责出资,陆磊负责工地具体施工,魏根升与陆磊平均分配利润。被申请人魏根升在诉状中承认陆磊获得分包施工权后,因为没有资金投入……陆磊因此与魏根升系合作关系。2.魏根升起诉的证据,均来源于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的陆磊涉嫌诈骗一案的卷宗材料,其手中没有任何施工记录,其实质是融资给陆磊回款不能才谎称与陆磊合伙,退一步讲即使是合伙也与再审申请人不发生法律上的联系。3.我公司已超额拨付给陆磊施工合同总价款,其中还包括由政府协调给付的本案案涉工程工人工资。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魏根升与河间一建没有订立施工合同,但种种迹象表明,魏根升与陆磊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因此魏根升可以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关于河间一建拨付给本案实际施工人陆磊151万元款项,原二审对其中一部分予以扣减问题,本院认为河间一建可依据该判决结果有权向陆磊追偿。关于河间一建主张在政府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协调下,河间一建代付了本应由陆磊支付的工人工资186万,其中涉及到本案的工资款额部分,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问题,河间一建待证据充分后可再向魏根生、陆磊主张。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袁江峰

审判员  谢炳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