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2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正虎,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间一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间一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河间一建与于正虎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称其与***签订了石材安装工程合同。***出具的欠条中没有石材具体数量和工程测量验收手续予以证实,亦没有河间一建的授权和该单位的印章,不能证实该欠款与河间一建有关联性。已经生效的肃宁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6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认定***借用河间一建的资质承揽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此外,***还承揽了石家庄一建的工程,无法核实石材工程施工的具体地点。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至今没有付清河间一建的工程款,应当追加发包人在未还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间一建2013年9月10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为该公司代理人,参加金地雅居一、二标段工程管理,并载明代理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河间一建均予以承认。河间一建与***于2013年11月21日分别签订了金地雅居施工第一标段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及金地雅居施工第二标段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河间一建授权委托***为金地雅居施工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工程项目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基于上述事实,***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河间一建签订涉及金地雅居施工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工程的分包合同并结算工程款。据此,原审法院依据***出具的案涉欠条,判决河间一建支付于正虎31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河间一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习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