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清园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间一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间一建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提供***出具的欠条没有申请人单位盖章,也没有任何授权,不能证实与申请人具有关联性。***与***联系,***是实际施工人,应起诉***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与河间一建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金地雅居第二标段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申请人授权委托***为金地雅居施工第二标段工程项目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河间一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为其公司代理人。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能够代表河间一建公司,对外构成表见代理。***亦出庭证实其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欠条均为其亲笔书写,故原审判决河间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习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