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20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清园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间一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兴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间一建申请再审称,河间一建与***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称是从***处承揽了金地雅居地下车库给排水工程。***提供欠条不具有真实性,该欠条虽有***的签字,但无法核实是否是***所签,且***没有提供具体施工的工程量、验收手续予以证实。欠条上没有河间一建盖章,不能证实该欠款与河间一建有关联性。***借用河间一建的资质承揽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参加本案诉讼。兴宁公司作为发包人至今没有付清工程款,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间一建2013年9月10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为该公司代理人,参加金地雅居一、二标段工程管理,并载明代理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河间一建均予以承认。河间一建与***于2013年11月21日分别签订了金地雅居施工第一标段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及金地雅居施工第二标段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河间一建授权委托***为金地雅居施工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工程项目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河间一建签订《金地雅居地下车库给排水施工合同》并结算工程款。原审判决河间一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河间一建主张***是实际施工人,未提交充分证据,其主张原审应追加***参加本案诉讼,亦不能成立。***一审庭审中认可其代表河间一建与***签订施工合同并出具欠条,河间一建主张***提交的欠条不具有真实性,缺少依据。兴宁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兴宁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结合兴宁公司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发票,原审认定兴宁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应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河间一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习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