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执复122号
复议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间一建)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19)冀02执异11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3民初4803号判决,判令河间一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324668.30元,判后,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唐山中院,该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冀02民终305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3民初4803号判决,改判河间一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951089元。该判决系本案执行依据。唐山中院在强制执行该判决过程中,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冀02执204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间一建银行存款1951089元。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冀02执204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河间一建银行存款1951089元及利息。 异议人河间一建主张涉案账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号,提交了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证明及河间一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在***与河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机构依法将其名下财产进行处置,并无不当。虽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该账户,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确需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本案中,执行机构冻结、扣划复议申请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措施是否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是否存在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与农民工工资混同情形,唐山中院未予查明。综上,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1157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115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秦治国 审判员  高 亢 审判员  张宏图
书记员  段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