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0803-1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卉,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968号丹桂苑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关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俞成波
人民陪审员 朱根有
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郑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