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03执1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590678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戚卫峰,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金东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01303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10%的股权,被执行人戚卫峰在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9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戚卫峰在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各自所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