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03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590678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戚卫峰,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卫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2273179.25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236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卫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