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程兴洪与***、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17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700000元及利息、欠款152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