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175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玉龙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175号
原告: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69100190D,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华,海安市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玉龙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71042734M,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临港花苑1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仁,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原告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与被告南通玉龙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泰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3元减半收取4127元,由原告安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