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671号
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泰山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记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