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127号
原告:**,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盐城市世纪安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世纪安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干
人民审判员 郭蓉蓉
人民审判员 毛育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