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昌黎建国井桩队、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建国井桩队,住所地:昌黎县新集马踏甸,注册号:13032XX****XXXXX。
经营者:***,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迁安镇西夹河村。
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建国井桩队、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