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唐山南湖生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2民初186号
原告:***,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良,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系***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芳,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南湖生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东侧(增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慧潾,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梁家屯路76号(J栋-4)。
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
法定代表人:何连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杨秀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南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增45号。
法定代表人:韩铁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孙小云,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唐山南湖生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17581.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晚7点30分,原告路过唐山市路南区光明南路仁泰里807楼底商佳艺床品店门前,走在井盖上时,突然掉入井中。原告立即被送达唐山市第二医院治疗,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25424.77元。原告经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8000元,误工损失日为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限为受伤之日起60日。此次事故给原告身心造成伤害,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事故发生地系被告唐山南湖生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管辖地,掉入的井盖系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安装,该井系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供电所用。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掉入井盖的发包方,其与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有《河北省建筑施工合同》。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验收。唐山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心与被告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表明双方之间关于上述地点供电设施的管理权限及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已生效的(2016)冀02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中对本案诉争事实作出处理,原告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退还原告***;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心一
人民陪审员  冯永章
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琳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