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5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9民初69号
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