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基石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09民初693号

原告:迁西县**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迁西县**市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

法定代表人:何昊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龙,男,该公司员工(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兵,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区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B座80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迁西县**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西**绿化公司)与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基石物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西县**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兵、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迁西**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给付原告道路养护费共计585021元(大写:伍拾捌万伍仟零武拾壹元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原告中标被告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项目。2018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工程》协议(合同编号为JSCS-2018CFDZ)。原告负责料场包括主通道1条、支通道7条在内全长2.9公里的道路养护与维修。道路养护价格为每月每公里18471.37元。该报价包括总则和路基,总则部分(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承包人驻地建设费)为每月每公里463元。路基报价为18008.37元。其中包括洒水防尘每天合计9456.41元。合同期间为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共计2年。因曹妃甸站料场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化。原、被告在2018年11月20日签订了《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工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对曹妃甸料场场区道路进行维修服务、暂停部分养护服务,但保留洒水服务。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按照协议对料场内区域每日进行洒水防尘4次,完成道路维护和安全巡查工作。原告依照补充合同关于洒水养护服务的要求,与被告工作人员对每天的工作量进行书面确认。

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为:2018年7月22日之前的各项费用,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11月8日,原告完成各项道路维护工作,被告未支付道路养护费共计192841.1元;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9日,原告完成总则要求的工作(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承包人驻地建设费),被告依约应支付18305.48元未给付;原告完成路基部分洒水防尘的工作,被告应支付373874.95元未能给付。上述未支付费用合计585021元。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按质按量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作。被告人员也给予书面确定,原告依照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道路养护费,被告不置可否。原告依据相关法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曹妃甸料场由于经营情况发生一些变化,导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目的能完全实现,原告工作人员在服务质量上存在瑕疵,故我方并未及时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迁西**绿化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工程》(合同编号:JSCS-2018CFDZ),约定甲方委托河北鼎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曹妃甸站料场厂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现确定乙方为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中标单位。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主通道1条,1500m×15m;支通道7条,200m×12m的氧化与维修,全场2900米,清包工乙方负责本区内排水沟7条,沿7条支通到走向,将水排至石化区管廊渠内的维护和清理。(详见服务内容)。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2年。乙方中标价2285607.35元,道路养护价格每月每公里18471.37元,道路维修价格预计1000000元。合同约定养护费计量以实际工作天数计费(每月按30天计),因雨、雪或料场停工等原因导致无车辆通行无需日常养护的额,则在养护费中予以相应的扣除,养护费根据甲乙双签字的有效确认单作为结算依据。

2018年11月20日,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公司(甲方)与被告迁西**绿化公司(乙方)签订《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对曹妃甸料场场区道路进行维修服务和暂停部分养护服务,仅保留洒水服务。乙方每天洒水至少四次,雨雪天气不得洒水。乙方洒水作业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作业工程量以双方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为准。同时约定2018年7月1日至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如无外运,原合同各项费用不予结算。原告提交《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艳过户与维修整体服务工程工程量确认单》共19页,载明2018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9日的服务情况,施工方及检验人处均有原、被告工作人员签字。原告提交自行制作的关于诉请金额的明细,载明总金额为585021.5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曹妃甸站料场场区道路养护与维修整体服务工程》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金额计算表,虽系单方提供,但服务内容与确认单相吻合,金额与合同及投标文件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费用585021.53元。被告虽主张原告服务存在瑕疵,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即2020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迁西县**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费用585021.53元。并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3446元,由被告**曹妃甸基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春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乔小叶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