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398号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9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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