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执复30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迁西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

法定代表人:何昊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迁西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7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书达成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8)冀02执143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将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建的迁西县三中南侧游客集散中心广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冻结捌佰万元(8000000.00元),工程款优先偿还此款。

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迁西县三中南侧游客集散中心广场工程由唐山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迁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承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董健,与***不存在任何关系,工程款也不是***所有。(2018)冀02执143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上述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2018)冀02执143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针对(2018)冀02执143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所涉及的到期债权,对异议人名下应付债权的查封,属法院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的查封,异议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该项债务提出了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故异议人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提异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撤销(2018)冀02执1434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向本院复议称,请求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其理由:一是被申请人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是利害关系人,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1月14日,执行机构办案人员对被申请人时任法定代表人何连安进行调查时,承认被执行人***是实际施工人,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且已经扣清。执行机构冻结的800万元工程款与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二是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董健,那么董健应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而不应由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三是复议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

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称,一是案涉工程与被执行人***不存在任何关系。2019年5月27日,公司与案外人董健签订了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等证据,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二是复议申请人提出公司不是利害关系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三是复议申请人怀疑公司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碍执行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公司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何连安明确表述其做的执行笔录是在未核实实际情况下随意说出的。

本院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权,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不认可被执行人对其存在债权。何连安是迁西县昌晟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其以未经核实为由,否认了2020年1月14日执行笔录中陈述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法院对异议部分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0)冀0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长山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