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499号
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满族乡乐甲街**。
法定代表人:邵天国。
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 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苗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