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昌县天成建筑施工队、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1422民初2709号
原告:建昌县天成建筑施工队,地址:建昌县牤牛营子乡南梅力营子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22MAOUW8985L.
法定代表人:赵洪英,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哲,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0110496541。
被告: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普兰
店区乐甲满族乡乐甲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607530645。
法定代表人:邵天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迁,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辽宁省黑山县室。
原告建昌县天成建筑施工队与被告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开庭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租用钢管等租赁物费用276721.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下属单位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凌河城区段治理一期工程一标段项目部于2020年3月29日与原告签订《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租金单价,原告将租赁物交予被告,2020年末被告在建昌城区大凌河治理一期工程完工。2021年3月9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用296721.20元(被告在2021年8月12日偿还原告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屡推拖拒不给付。
被告称,基本事实对。
经审理查明:被告下属单位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凌河城区段治理一期工程一标段项目部于2020年3月29日与原告签订《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租金单价,原告将租赁物交予被告,2020年末被告在建昌城区大凌河治理一期工程完工。2021年3月9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用296721.20元(被告在2021年8月12日偿还原告20000元),现欠276721.2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建昌县天成建筑施工队欠款100,000元;2022年5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建昌县天成建筑施工队剩余欠款176,721.20元。
案件受理费5451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25.50元,由被告负担272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预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退还2725.50元。
其他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本调解
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成庆
人民陪审员  于久江
人民陪审员  马玉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