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昌县人民法院、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2执727号 申请人:建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满族乡乐甲街2号 法定代表人:**国,系公司经理。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款2775.5元(诉讼费2725.5元,50元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22执727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