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521民初1140号
原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集贤县福利镇体育街81号。
负责人:***。
被告:集贤县地下排水服务中心,住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街。
负责人:***。
被告: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贤县地下排水服务中心、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2022年4月2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已预交582.39元,应退还其532.39元。
审判员马洪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