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11民初8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艾厚华,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