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90534049R,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艾厚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国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