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与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新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北新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新河县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均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6元,反诉费减半收取3,213元,分别由原告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承担2,606元,被告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3,213元。
审判长付立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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