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盐亭县毛公乡觉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23民初1780号
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颜加兴。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职员。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盐亭县毛公乡觉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谭静,系该村代理村委会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均,男,系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亭县毛公乡觉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99元,由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蒲先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