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3财保32号
申请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加兴。
被申请人:***,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川0723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中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了庭外和解,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诉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中段302号、304号两间商业用房的查封;
二、解除申请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南门粮管所后仓库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