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33号。
法定代理人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先勇,男性,1967年3月5日出生,住盐亭县。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先勇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7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00元,未履行200000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格
审判员何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果